一、食品包装专利申请类型
1、针对食品包装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虽然将“实用新型”规定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但没有对保护方式做具体的规定。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成员国所采用的方式虽然不尽相同,但都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要求。
(2)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专利相 比对答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属于技术方案,在申请手续、授权条件、保护方式等许多方面非常接近。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特点: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 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能在工业上应用;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3)在实用新型中,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道德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其机构,他们是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汇总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