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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2012    2011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需掌握的小知识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申请的一种,往往被认为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撰写要简单,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外观设计只需准备产品的图片和简要说明就可以了,不需要考虑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必须的复杂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架构,因此,准备一个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时间,往往要比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多数倍。
     然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在设计、构图、描述、保护方式、现有技术分析等方面都做到合理、精确,是非常不容易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外观设计的侵权诉讼、宣告无效也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样复杂。因而,了解下面的关于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的知识,应该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备的基础知识,对于提高外观设计申请质量的起码要求。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

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专业代理人撰写技术专利心得

申请号:201610057189.7,专利名称:一种情景学习工具

该专利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为:通过设置学习毯和与学习毯配合使用的电子发音器;并将电子发音器粘结于学习毯上,在所述电子发音器上设置包括所述电子发音器名称的RFID标签,所述学习毯内部与尼龙条位置相对应处设置有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RFID读写模块、重力检测模块、学习毯语音模块。进而使该情景学习工具不需要使用主机,能够独立实现情景对话。

针对上述技术方案,审查员发出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均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经过三次答复最终获得授权。

在第三次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发音器内置于玩具或文具内”提到权利要求中,根据该特征,重新确定了技术问题,最终说服了审查员,获得了审查员对创造性的认可。

从该案件中获得的技术启示:

撰写说明书时,一定要公开充分,比如该案,其就是在说明书中介绍了“电子发音器内置于玩具或文具内”即给出了电子发音器应用的一个场景,并且没有给出任何技术效果,当时撰写时也没有想到会因为该技术特征而使得专利获得授权。所以通过该案,在遇到类似的案子时,要像该案一样给出一个具体的应用实例,其余的技术特征也要公开充分,会对后续的答复OA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授权案例撰写心得

PA171-190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轴向反馈控制磁悬浮轴流血泵,审查员下达的审查意见是:权利要求1-4没有新颖性,5-9不具备创造性,且8和10不符合26条4款的规定。

答复意见如下:

  • 权利要求的修改

1.将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权利要求5、原权利要求8合并变成新的权利要求1;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霍尔传感器也可以包埋在前导叶轮毂内,也可以在前导流椎、后导流椎内同时包埋霍尔传感器以增强对叶轮轴向位置的定位精度”修改为“霍尔传感器包埋在前导叶轮毂内,或者在前导流椎、后导流椎内同时包埋霍尔传感器以增强对叶轮轴向位置的定位精度”;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中,删除“优选的”;

4.其他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

以上修改可以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找到依据,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