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专利审查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从苏丹红、毒奶粉到地沟油,食品安全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制度、政府监管体系以及企业诚信道德一次次受到社会的质疑,近来的“毒胶囊”“毒酸奶”等系列毒明胶事件更是将专利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那么专利审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是怎样的呢?笔者在结合专业知识与查阅参考一些专业文献基础上,尝试分析专利审查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

 

      目前,专利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但有一些间接的规定。例如,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 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对“法律”的 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并且特别指出“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该属于国家法律,但是,“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实践中,只有当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就是违反法律的专利申请时,例如,是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为目的,或者以掺假、伪造等造假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可以专利法第 五条“违反国家法律”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对于发明目的本身没有违反法律,只是为了改进现有技术或达到其他有益的效果,但由于其技术方案中使用了食品安全 法或相关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使得最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的危害或隐患,则只能用专利法第五条的“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提出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