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北京专利申请提供解决专利侵权的三大途径

 随着专利申请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相似的专利也层出不穷,那么对于涉及侵权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呢?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 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就所受损害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制止侵权行为和要求赔偿的。 北京专利申请提供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三大途径可供选择:

 

    一是协商解决

 

   即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解决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如在市场上买到侵权产品或者得到侵权产品的销售广告和说明等, 初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人和专利权人都同意协商解决为前提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解决专利纠纷最后所实现的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②双方签订许可协议,使侵权使用转为合法使用

 

  ③协商不成。

 

    

  二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北京专利申请介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问题的综合参考因素

 北京专利申请介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问题的综合参考因素。 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既然专利侵权诉讼归属于民事诉讼,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权利,应首先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计算方法的选择,因为当事人最清楚哪种方法能最好地保护 其利益,适用哪种方法最方便其举证。

(一)审慎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法官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对此必须严格审慎,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适用法定赔偿,是法官基于对整个案件的理解后的内心公正的体现。适用法定赔偿时应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技术性因素。主要是指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的技术含量、技术等级、被侵权时专利已受 保护的年限,专利技术在原告的产品技术及利润中所占的比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等 。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原告专利权受保护的程度。

国际专利申请的优势及要求

    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国际专利?一般说来,专利申请在北国就能进行申请,但是一些国际专 利申请的申请相较于本国专利申请有什么优势吗?国际专利申请是一个专利合作条约(PCT )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为得到几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 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可以免除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 家申请的麻烦。

 

     那么,了解了国际专利申请的优势,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国际专利呢?  我国专利局依照《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受理以下三种人提出的国际申请 :

     (1)中国国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中国个人,不论其 居住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2)中国居民,虽不是中国国民,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实际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

陈述申请复议的满足条件

随着北京专利申请数量的逐年提高,司法行政复议案件也大量增加,下文详细陈述了陈述申请复议的满足条件。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 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 专利申请不服的;

专利代理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要求

 专利代理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 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专利代理人的从事业务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 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专利代理人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从事以下业务:

(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

(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 事务;

(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 提供咨询;

(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5)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北京专利申请机构提示您,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有关代理人的知识,可以进入中国专利信息网 进行查看。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规定

 随着全国特别是  北京专利 申请 的不断壮大发展,越来越多的代理专利机构应运而生。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 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 前发布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介绍其相关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北京专利申请提醒,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 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 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 作。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的定义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

为。

专利权质押的特点:

(1)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

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2)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

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3)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

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

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4)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

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国防专利条例的九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

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

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

如何根据中国专利(申请)号判断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申请)号由申请年号+专利类型号+申请流水号组成,专利类型号中1表示发明专利,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其中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年号由两位数字构成,所以第3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型,如02286689.2是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10月1日之后的年号由四位数字构成,所以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型,如200510057341.3是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 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