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件

    在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其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注册商标: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
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