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公告》,特此公告。

商标局         

2014年4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sbj.saic.gov.cn/tz/201404/t20140429_144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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